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再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再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員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字第一四0號
再審原告甲○○再審原告與新竹市新聞記者公會間確認會員關係存在事件,經查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肆仟伍佰元(新台幣,下同),再審原告僅繳納壹仟元,尚有叁仟伍佰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黃騰耀法官藍文祥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官顧倪淑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