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二○號
聲請人元譽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壹仟零伍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0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F0附表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二○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柒萬零貳元│││一├─────────┼───────────┼──────────┤││送達郵費│壹仟零伍拾叁元│不含退郵貳佰柒拾貳元│├───┴─────────┼───────────┼──────────┤│總計│柒萬壹仟零伍拾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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