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737號
原 告 林益琦
被 告 杜軒如 (原名: 杜佳蓉 )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新台幣130,512元及其利息
,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巷○○弄○號,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