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0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8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此觀同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亦明。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6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附表編號1);98年度訴字第8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附表編號2、3);98年度易字第3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3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附表編號4、5);98年度訴字第5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附表編號6、7);98年度訴字第9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3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附表編號8、9);98年度訴字第9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3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附表編號10、11);98年度易字第6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5月、5月、4月、4月、4月、4月、4月、4月、4月、4月、4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附表編號12);99年度訴字第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3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附表編號13、14),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受刑人本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至於聲請意旨附表編號1犯罪時間應更正為「98.06.28」、編號2、3之犯罪時間均更正為「98.06.08」、編號9之犯罪時間應更正為「98.
08.11」、編號12之犯罪時間則更正為「98.06間某日、98.0
6.12、98.07.01、98.07.10、98.07底某日、98.08間某日、
98.09.06、98.09.06、98.09.07、98.09.07、98.09.13、98.09.13、98.09.13」,併以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青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