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8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宗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宗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周宗毅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詳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周宗毅前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8年度竹北交簡字第838號判決書及99年度竹北簡字第54
1號判決書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書記官楊嘉惠附表:
┌─────┬──────────┬───────────┐│編號│1│2│├─────┼──────────┼───────────┤│罪名│過失傷害│詐欺│├─────┼──────────┼───────────┤│宣告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算1日。│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犯罪日期│98年7月12日15時40分│98年7月間某日│││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署98年度偵字第8323號│99年度偵字第3726號││及案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案號│98年度竹北交簡字第83│99年度竹北簡字第541號││後││8號│││事├──┼──────────┼───────────┤│實│判決│99年10月29日│99年12月7日││審│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案號│98年度竹北交簡字第83│99年度竹北簡字第541號││定││8號│││判├──┼──────────┼───────────┤│決│確定│99年12月3日│100年1月6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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