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簡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簡字第621號
原   告  高義芳
被   告  沈堡蓮
訴訟代理人  季永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4月12日上午11時15分在
本院民事簡易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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