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2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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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沈美佑
被   告 林昱汝
      林玲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雄小字第2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
民國105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3月11日上午11時
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博欽
  書 記 官 蔡淑貞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蔡淑貞
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書記官蔡淑貞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
合計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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