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司雄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雄補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羈押中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湯寶隆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蘇泰盈 、新聞播
  報記者、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葛祐豪蔡容喬 即蔡
  佳蓉、台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採訪記者、新聞播報記
  者、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採訪記者、新聞播報記者間返
  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
  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元。又
  因聲請人於聲請調解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
  5年度雄救字第17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
  則於調解程序終結前,聲請人得暫免繳納聲請費及其他應預
  納之程序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
  聲請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
  ,逾期不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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