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雄補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羈押中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湯寶隆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蘇泰盈 、新聞播
報記者、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葛祐豪 、 蔡容喬 即蔡
佳蓉、台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採訪記者、新聞播報記
者、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採訪記者、新聞播報記者間返
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
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元。又
因聲請人於聲請調解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
5年度雄救字第17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
則於調解程序終結前,聲請人得暫免繳納聲請費及其他應預
納之程序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
聲請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
,逾期不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