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9年度司馬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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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馬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
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
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
事件法第66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意思
表示,因相對人住居所遷移不明,以致無法到達,為此聲請
裁定准予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挺鈞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
證明書1份、債務人戶籍謄本1份、債權讓與通知書及通知信
封各1份為證。經審核其聲請事項,與上述法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