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彰小字第40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彰小字第40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肆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原申請訴外人AIG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
司之信用卡,約定得於特定商店刷卡消費使用,或預借金,
惟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清帳款,逾期未付者,加計依年
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按每月2%計付之違約金(上限新台
幣【下同】5000元),詎被告於民國98年10月底累積欠款4萬
6447元未付,而訴外人AIG公司早於98年9月1日將上開信用
卡業務債權移轉予原告,被告自民國98年11月28日起即未再
行繳納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消費明
細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
告主張之事實,辯稱:被告曾申請分期清償,但原告公司員
工不願意,且原告已對被告在國泰人壽公司任職扣薪,約扣
了新台幣6萬餘元,本件應已經清償了等語。惟查,據原告
稱被告所稱之扣薪之事,乃原告本身之信用卡債權,非本件
受讓自訴外人AIG公司信用卡債權。經查,被告遭扣薪固據
其提出國泰人壽員工薪津查詢單為憑,惟此應係兩造另於本
院99年彰小字第19號(公股)和解筆錄所載、被告欠原告6萬
9634元暨利息之債務,嗣經本院民事執行處99年度司執字第
7737號一案囑託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助字第1462號
扣薪,與本案無關,被告復未能提出確有清償之證據,所辯
尚不可採。至於本件若確定後,乃併案強制執行之事,原則
上,不至於為雙重扣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之款項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