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簡字第6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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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豐簡字第6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9年度偵字第196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
令罪。其於民國99年7月29日晚間9時許至同年8月5日上午11
時39分許,先後多次違反保護令之行為,時間密接,顯係基
於同一違反民事通常保護令之犯意下之接續所為,復侵害同
一法益,依一般社會觀念,在刑法評價上,應為接續犯,僅
論以一罪。聲請人認被告上開犯行,應依其時間先後分別論
以二罪,並分論併罰,尚有誤會,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
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
,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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