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彰小字第301號
原 告 玉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駿毅 日曆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99年10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9萬7550元,及自
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
(二)陳述:
1.緣被告於民國(下同)98年1月3日向原告訂貨,即日、月
曆製版製作及輸出底片2批,98年2月12日交貨完畢,惟迄
今貨款共計9萬7550元尚未給付,原告於98年4月10日迄99
年2月3日,曾多次以電話以及至被告處索取貨款,卻一直
無法獲得解決。爰依法提起本訴,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2.對被告答辯之陳述:
兩造一往交易方式,都是交貨後將帳單放在被告處,但原
告沒有書面出貨單據。又否認被告所稱曾灌水費用乙事,
原告確實有受被告委託製作99年度日曆製版,但沒有對造
的簽收單,原告認為是被告要賴帳。又原告都是作成客戶
委託內容後,向客戶報帳、請款,但如客戶不認帳的話,
也不知道如何處理;原告一般都是如此交易,被告若賴帳
,實在沒有辦法。原告現存資料就是請款報帳單,也沒有
其他資料再可提出。
(三)證據:提出請款單、存證信函、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
詢、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日曆樣本(均影本)各1份及
光碟1片(製版檔案)。
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原告請款,應提出簽收單;若被告有於簽收單簽名
,即是有收到該貨品。如果被告有向原告拿貨,哪有可能
沒有簽單據?且之前3年,製版都是原告拿給被告的,被
告未曾到原告處取製版。數年前,原告對被告委託就日、
月曆製版,價格都灌水,也由原告說多少錢,就多少錢,
原告拿了太不合理價錢。現今原告所稱之日、月曆製版,
被告並未委託他承製;若有,請原告拿出被告之簽收單等
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提出請款單、存證信函、公司及
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日曆樣本各
1份及光碟1片等件為證,惟均遭被告所否認。經查,原告
所謂之「請款單」,僅係原告單方自行製作之工作流程表
,未見被告收受之簽名或蓋章等憑證,如何認定兩造已就
出貨之價格、品名及數量達成合意?同理,原告自行製作
之光碟,僅是日、月曆製版檔案,並無被告公司名稱,亦
未能證明兩造間之本件交易行為存在。是以,原告難謂已
盡舉證之責,則上開主張,尚屬無據,自不足採。
(二)從而,原告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9萬7550元製版
費,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