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抗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抗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合作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79號抗告人 游阿昆
余增財 莊榮兆 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瑛琍 (更名 林靜慈 )、曾 昱淳 間因確認合作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不服民國109年12月2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05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洪堯讚法官蔡秉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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