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608號上訴人 陳秋文 被上訴人 林聰杰
汪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60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109年度上字第60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民國110年2月4日送達予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查,上訴人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附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高英賓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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