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811號聲請人 鄒惠鈞 上列聲請人與 李文認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本件聲請狀附表到期日欄為未載,並刪除附款地之記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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