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421號上訴人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訴訟代理人 李怡青 被上訴人保證責任臺中市清水合作農場法定代理人 顏朝雄 訴訟代理人 周志峰 律師
鄭明峰 上列當事人間因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31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兩造於本件訴訟提出之耕地租賃契約之標的,除訟爭之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外,尚有如本院卷第10頁所示之租佃清冊之耕地。因兩造就上開租佃清冊之其餘耕地是否續定耕地契約,該等土地使用現況未明,以致影響兩造間耕地契約之終止合法性,故有必要再進行證據調查及辯論,本件訴訟應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10年3月31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蔡秉宸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