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曾賢毅
相 對 人 鄭昊
法定代理人 黎嬌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
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院訴訟繫屬中之108年度竹東簡字第33號兩
造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
1第1項規定,須經兩造合意始得由法院將該事件移付調解
,惟查上開給付委任報酬事件經聲請人起訴,本院受理後,
業經進行2次言詞辯論程序,其間均無兩造有將該事件移付
調解之合意一節,業經本院調取上開事件核閱無訛,是聲請
人就訴訟繫屬中之事件未經相對人合意逕聲請調解,不符上
開規定之要件,依前開說明,本件不能調解也顯無調解必要
,聲請人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楊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