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394號
原 告 楊雅雯
訴訟代理人 楊竣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偉閔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
二、本件起訴狀上欠缺原告及訴訟代理人之簽章,原告應以補正
狀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或到本院補簽章。
三、提出起訴狀繕本一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