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簡字第18號
原 告 黃睿翊
訴訟代理人 陳永誠
林思銘 律師
複 代理人 劉雅萍 律師
黃桂香
被 告 王建光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 律師
被 告 江李佩珍
訴訟代理人 江信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7月26日上午9時20分在
本院竹東簡易庭民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