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東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簡字第18號
原   告  黃睿翊
訴訟代理人  陳永誠
       林思銘 律師
複 代理人  劉雅萍 律師
       黃桂香
被   告  王建光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 律師
被   告  江李佩珍
訴訟代理人  江信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7月26日上午9時20分在
本院竹東簡易庭民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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