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164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 耕一
訴訟代理人 莊友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復元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
萬玖仟玖佰參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