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小字第41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小字第41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張乃月
       游惠貞
被   告  李東祐 (原姓名 李凱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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