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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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15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
複 代理人  林萱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鳴飌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伍
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祖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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