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一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所有物返還請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元,折合銀圓伍萬伍仟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伍佰伍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吳振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