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二七八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駁回上訴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更㈠字第三四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抗告人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收受原審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更㈠字第三四三號刑事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其上訴期間算至同年月十二日即已屆滿,乃抗告人遲至同年月十九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上訴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因而裁定駁回其上訴,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檢附坤弘實業有限公司出具之證明書影本一紙,略謂抗告人係該公司員工,因業務需要,於九十年三月三日前往北部及東部洽公,直至同年月十三日才返回工作崗位云云,據以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張信雄
法官賴忠星法官張清埤法官陳世雄法官蕭仰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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