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0年度裁字第458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0年裁字第4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服務標章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裁字第四五八號
原告 楊李敏敏 即台北市私立遠見文理短期補習班訴訟代理人甲○○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陳明邦 右當事人間因服務標章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台八九訴字第○九一一六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本件原告因服務標章事件,不服行政院再訴願決定,由其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機關、未附具理由及證據、未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未補送訴願決定書,經本院審判長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以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七七五號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經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之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遵照補正,其起訴程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趙永康
法官吳錦龍法官黃合文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張雅琴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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