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8年度羅簡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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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由本院逕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經
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663元,應繳裁判費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楊 坤 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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