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653號
原 告 華鼎國際智權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敦煌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乙○○等2人間請求給
付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3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32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3530元,已繳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303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