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653號
原   告 華鼎國際智權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敦煌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乙○○等2人間請求給
付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3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32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3530元,已繳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303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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