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小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小字第17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上午九時
三十二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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