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宜簡字第20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被 告 張永順
張永正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17日下午3時30分在
本院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提出系爭不動產抵押權設定之債權文件
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