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521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蔣文邦
被 告 江婉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已於民國100年2月4日為死亡登記,有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1件附卷可稽,被告顯無當事人能力,且為不
能補正者,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