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五九六號
原告特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八四五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繼先
法官鄭文棋法官楊國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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