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重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號原告 陳添福 原告林醜原告 郭賢生 原告 郭原銘 原告 郭亭君 原告 郭雅芬 被告 楊雅涵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交上易字第2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田平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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