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號抗告人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曾廷芸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確定判決之再審事件(本院102年度重再字第2號),相對人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不服民國102年1月18日本院102年度聲字第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
法官林紀元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書記官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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