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朴簡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字第195號

聲請人

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

即被告 吳珮綺 (原名: 吳秀玉

吳張麗芬

吳秀珊

吳明德

吳明峰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7日所為110年度朴簡字第195號之判決,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㈡關於「被告 曾珮綺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吳珮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原判決書第2頁第27、28、30行),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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