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18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18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明燁燈光音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鈺涵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超藝數位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
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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