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保險小字第113號
原 告 吳宇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原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以
104年度桃救字第20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且迄今原告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9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