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小字第28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彰小字第28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送達代收人  黃群菁
訴訟代理人  吳志豪
被   告  黃志堯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彰小字第28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10月1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
十七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點
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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