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330號
上 訴 人 王亞力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4年度桃簡字第330號與被上訴人 陳信宏 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4年9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上訴人僅繳納1,500元,尚
有3,300元未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