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28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869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被   告  郭亦安郭嘉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7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 郭奕安 即郭嘉豪」之記載,應更正為
「被告郭亦安即郭嘉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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