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訴字第1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252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郭蔧萱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7月2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10月22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犯違反保護令,以硫酸潑灑其妻臉部、身體及手腳達百分之四十五體表面積,涉犯殺人未遂之重罪,手段兇殘令人髮指,其狂暴、非理性之性格,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10月23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田平安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書記官吳福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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