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419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419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審訴字第419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後(97年度毒偵字第6002、6030、6031號),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下午4時在刑事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梁淑美書記官林豐富通譯鄭如言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註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叁罪,均累犯,所處之刑均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驗餘淨重分別零點零肆叁公克、零點零 陸伍 公克、零點零捌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殘渣袋貳只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4年度毒聲字第271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於民國95年5月10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出所而執行完畢。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930號、94年度簡字第716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拘役50日確定,嗣經減刑後,於96年8月9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其猶未戒除毒癮,於前該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各別犯意,於附表所示時、地,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各1次,嗣分別遭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甲○○於上開3次時地遭查獲後,均經警徵得其同意親自採尿送驗,結果均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而確認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
四、附註事項:附表編號3所示查獲時地,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袋毛重0.3公克、檢驗後淨重0.080公克),為被告所持有,並作為與友人 黃居文 一同施用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述在卷,故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林豐富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豐富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被告甲○○施用毒品時、地及扣案物品一覽表┌─┬─────┬──────┬───────────┬────┬────────┐│編│施用時間│施用地點│查獲時地│所犯之罪│所處之刑及應沒收││號│││││之物│├─┼─────┼──────┼───────────┼────┼────────┤│1│97年7月2│高雄縣岡山鎮│97年7月5日晚上7時50│施用第一│累犯,有期徒刑捌│││日下午6時│陽明公園廁所│分,在高雄縣岡山鎮寶米│級毒品│月,扣案第一級毒│││許│內施用第一級│路旁,因形跡可疑為警查││品海洛因1包(檢││││毒品海洛因│獲。││驗後淨重0.043公│││││││克)沒收銷燬之,│││││││殘渣袋2只沒收之│││││││。│├─┼─────┼──────┼───────────┼────┼────────┤│2│97年7月8│高雄縣梓官鄉│97年7月9日上午9時50│施用第一│累犯,有期徒刑捌│││日下午1時│中崙路113巷│分,在高雄縣梓官鄉中崙│級毒品│月,扣案第一級毒│││許│69之1號內施│路113巷69號之1前,因││品海洛因1包(檢││││用第一級毒品│形跡可疑為警查獲。││驗後淨重0.065公││││海洛因│││克)沒收銷燬之。│├─┼─────┼──────┼───────────┼────┼────────┤│3│97年7月10│同上│97年7月10日下午2時許│施用第一│累犯,有期徒刑捌│││日上午10時││,在高雄縣○○鄉○○路│級毒品│月,扣案第一級毒│││許││113巷69號之1前,因形││品海洛因1包(檢│││││跡可疑為警查獲。││驗後淨重0.080公│││││││克)沒收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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