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5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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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550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9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4月10日起至民國125年4月1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①95年4月11日②95年4月11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270,000元②1,88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①115年4月10日②113年9月16日止,分①240期②221期平均攤還本息。
詎相對人自民國①95年8月11日②95年7月1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4,102,193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個人購屋貸款契約影本、房屋貸款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映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95年度拍字第155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4875-5│建│417│10000分之1798││└──┴───┴────┴────┴───┴─┴─────┴─────────┴──┘┌────────────────────────────────────────────────────┐│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55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騎│合│面│主要│陽│屋│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頂│積││備考││││││材料及││││││││建築││突││││││號││││││││││單│││出│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物│位│││├──┼─┼──────┼────┼────┼─┼─┼─┼─┼─┼─┼─┼──┼─┼─┼─┼───┼───┤│001│96│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4層樓房│43│43│43│43│1.│17│平│鋼筋│22│9.│平│全部││││33│北灣里大同街│康市大灣│鋼筋混凝│.6│.6│.6│.6│08│5.│方│混凝│.1│57│方││││││639巷1弄7號│段4875-5│土造│2│2│2│2││56│公│土造│7││公│││││││地號││││││││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