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810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乙○○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66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26年12月2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民國88年08月25日邀同第三人甲○○○向第三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用95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98年8月25日止,按月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民國95年1月2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432,83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於民國94年2月5日合併第三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並概括承受其相關業務及一切權利義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交易明細表為證。
四、又本件聲請人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惟第三人甲○○○非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第三人甲○○○聲請拍賣抵押物,此部分聲請於法無據,聲請應予駁回。
五、其餘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5年度拍字第81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1664│建│73.00│全部│├──┴───┴────┴────┴────┴─┴─────┴────┤│重測前:鄭子寮段34-39地號。│└──────────────────────────────────┘┌─────────────────────────────────┐│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81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1│2│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001│21│臺南市北區公│臺南市北│2層樓房│36│36│72│平│全部│││01│園路582之○號○區○○段│加強磚造│.3│.3│.6│方││││││1664地號││2│2│4│公│││││││││││尺││├──┴─┴──────┴────┴────┴─┴─┴─┴─┴───┤│重測前:鄭子寮段2714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