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16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志峯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被上訴人即原告 洪博文 訴訟代理人 張祐齊 律師
張宜斌 律師 王琇慧 律師上列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原發確定證明書經書記官於民國112年4月13日處分撤銷),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本院判命上訴人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506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書記官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