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788號聲請人 許月妹 (即 馬金德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調解筆錄中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僅5895股由許月妹行駛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並非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掛失之9060股,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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