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7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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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7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738號聲請人 許秀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書記官林立原附表:112年度除字第73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53896-91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