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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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60號原告 許秀年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 律師
潘俊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榮祺 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就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之1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上,次序二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0元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塗銷前開抵押權之登記等語。因原告之前開請求,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之規定,本件自有查明系爭房地現有交易價值之必要。準此,本院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系爭房地之現有交易價值到院,逾期未補正,本院即逕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前段之規定,依擔保之債權總額即48,000,000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