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傅中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麗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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