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建昌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具保人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開釋。
二、茲以該被告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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