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發還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О八一號
聲請人即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聲請人因被告乙○○竊盜案件,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間為被告乙○○竊盜案件,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五萬元,爰具狀聲請退保等語。
二、按「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將被告預備逃匿之情形,於得以防止之際報告法院、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而聲請退保者,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並未敘明其聲請之理由,且被告乙○○係因另案執行觀察勒戒處分,經本院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裁定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有本院八十八年度偵聲字第二九六號卷可稽,核與前揭規定有間,即與退還保證金之要件不合,聲請人聲請退還保證金,於法未符,應予駁回。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永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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